相同当事人就前后两份合同相矛盾,应当依据后面签署的。
后签订的合同视为对前合同的补充或变更。一份合同约定事项不明或就某事项两款条款相矛盾的,可视为约定不明。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一般签合同的话,如果前后两份合同,约定在第一份合同解决不了的情况下采用第二份补充条款中的规定执行。
扩展资料:
《合同法》对不明确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参考资料来源:
可能没有表达清楚:同一份合同里,前面条款比如说包死价格,可是后面结算条款注明要据实结算
依据哪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