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多久?具体怎么操作?通知公司后还要来上班吗?

按第三十八条提解除合同,当然是要经济补偿的,所以不是辞职。请答复的朋友注意。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立法背景

  目前社会上一些用人单位,任意克扣职工工资,停发、少发 甚至完全不发工资,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赚钱不顾劳动者死活,让职工在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导致职工中毒生病、死亡或残废。针对这种情况,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条文解读

  特别解除权是劳动者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是指如果出现了法定的事由,劳动者无需向用人单位预告就可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往往会给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很大的影响,所以,立法在乎衡保护劳动者与企业合法利益基础上对此类情形作了具体的规定,只限于在用人单位有过错行为的情况下允许劳动者行使特别解除权。

  以上是《劳动合同法》第38条释义中的原文。因此,当你使用该条时,应该注意你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该条之情形,或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该情形不存在。否则你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能要承担第90规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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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28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2个回答  2011-12-28
只要告知一下单位就可。可以要求公司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然后拿着相关证据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单位不给办理也可直接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辞职后就不必继续上班。
第3个回答  2011-12-28
不用提前,交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快递,通知后可以不再来上班;如果申请仲裁裁决解除支付补偿则还需要来上班。
第4个回答  2011-12-28
不用提前,通知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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