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保险赔偿问题。

保险:我2003年来到公司工作,累计工作8年半,公司从2010年上半年才给我上保险,之前一直没有上,我应该如何索要赔偿,按照劳动仲裁相关规定,需要赔偿我多少钱? 工伤,我2005年因公出车祸,造成腰椎骨折,踝骨粉碎性骨折。2007年再次发生工伤,腰椎再次骨折,右脑血管破裂,医院开具病危通知单。两次工伤都是公司花钱,我没有向公司索要其他赔偿。现在旧伤后遗症很厉害,已经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好多工作从事不了。目前还在职于公司,想通过法律维权,是否可以索要赔偿,能索要多少钱?我有两次事故的医疗证明。 希望大家能给我一个好的建议。让我维权成功!谢谢大家!如果我说的不清楚,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会联系你的!
我想了解关于2003年入职,2010年才上保险,这方面是否能够给我赔偿,按照规定,能赔偿多少。
另外工伤已经超期,不知道通过法律程序还能否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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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2-17
您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没有申请工伤认定,超过了申请期限,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在受理了。您现在只能主张公司补交社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2个回答  2011-12-19
首先是你的工伤认定已经超过了期限,已经不能要求任何赔偿了。只有保险,你可以要求公司帮你补买,但也不存在赔偿。只看你入公司的时候,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签,那就要1年1个月的赔偿给你。
第3个回答  2011-12-17
你这种情况已经超出申报工伤的权限了,如果需要整理的话我有工伤保险条例及申请个人申请工伤的东西,收到可以回复,我还给你发送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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