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7月25日入职公司,签的两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即9月25日转正。老板说前两个月不交社保转正后补交。因为我们没有工资条,一直不知道发的工资扣了什么钱。直到11月9日发工资的时候我才发现我一直没被转正,并且被告知说12月才开始交社保,到时会一并交8月-11月的社保。可是正好这个时候我才发现不小心丢了公司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我还没来得及要求补偿9月25日-10月31日少给的工资,老板下午就以我丢失营业执照为由要延长我两个月试用期。请问这合理吗?我可以现在提出离职然后申请仲裁吗?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怎样的诉求最合理?如果按照说延长两个月试用期就是11月25日转正,那我周四即11月22日提离职的话,周五可以是最后工作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