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2年劳动合同2个月试用期。第3个半月发现还没有给转正,老板这时却要延长两个月试用期且没给交社保

我7月25日入职公司,签的两年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即9月25日转正。老板说前两个月不交社保转正后补交。因为我们没有工资条,一直不知道发的工资扣了什么钱。直到11月9日发工资的时候我才发现我一直没被转正,并且被告知说12月才开始交社保,到时会一并交8月-11月的社保。可是正好这个时候我才发现不小心丢了公司营业执照和开户许可证。我还没来得及要求补偿9月25日-10月31日少给的工资,老板下午就以我丢失营业执照为由要延长我两个月试用期。请问这合理吗?我可以现在提出离职然后申请仲裁吗?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怎样的诉求最合理?如果按照说延长两个月试用期就是11月25日转正,那我周四即11月22日提离职的话,周五可以是最后工作日吗?

1、试用期签订了劳动合同,为两个月,现在转正时间过了半个月,过了试用期就视同转正的,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延长试用期的。 2、《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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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8-29
不合理,这就是欺负你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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