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了试用期但未满一个月辞工问题

满了试用期,公司打卡地方有一张公告,就是关于辞职的,大概就是未满或满七天辞工,没有工资,满一个月辞工需提前七天。那我未满一个月辞职需不需要提前辞职呢?如果他不肯。那我又该怎么办,我填简历时没有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我签了字,但我走的时候没有看到用人单位盖章或签字,我也不知道她后来有没有签字或盖章。了解的请帮下忙,谢谢

按我以下说的做。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执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网上搜索这些内容都能找到全文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9-14
按《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你最好按公司规定,提前七天辞职,如果公司不肯定签字,你交辞职书后,保留好已经向公司递交辞职书的证据,一个月后也是可以离开的。
第2个回答  2011-09-14
企业一般七天内离职的员工都是无工资的(以日薪计算的除外),超过一星期不足一月都是折合成日薪结算的。一般企业的劳务合同都是一式三份,所以你自己也是有一份,如果没有你自己的这一份这个劳务合同是不成立的,也就无法生效。况且除了很特殊、利益关系重大的岗位,或者跟企业有纠纷,否则一般企业也不会拿这样一份不正规的合同强行留人,当然借此不发薪水倒是有可能的。所以除了不足一月的薪水存在拿不到的一定可能性之外,到不至于牵涉到法律纠纷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