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大家一个关于婚姻法的问题,夫妻双方年龄较大且属于再婚,在结婚前女方有一个儿子,男方有几个子女。刚刚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上是做男方的名字,女方要求加名,请问有必要加吗?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属于共同财产。但女方有说担心以后不在了,自己的儿子一个人说不过男方子女一大帮人,如果女方为了让儿子在夫妻双方去世后能继承一些房产而加名,有必要吗?是不是不加名她儿子就没办法继承房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