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地点变更会导致什么

如题所述

企业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带来的法律后果
      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必备的合同条款,但实务当中存在约定广泛问题,比如全国、山东省、青岛市等,但仍然应当以实际工作地点进行确定。如果存在约定不明时仍需对地点变更合理性进行考察,工作地点的调整是否合理不仅是法律判断更应结合生活常识综合分析,并非绝对合理或不合理。当然工作地点乃至工作岗位的调整,实则背后还涉及到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问题,用人单位具有自主经营和员工管理职责,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进行合理工作安排,这项权利属于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权利,法律应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规制,而非完全的严格限制。对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性审查,除考虑对劳动者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如果工作地点的变动仅属于小范围的变动,则劳动者有配合的义务。实践中如果工作地点调动过远,
      会增加劳动者的上班时间以及交通成本,但若调动过远,用人单位又没有安排班车、提供宿舍、发放交通补贴、租房补贴等补偿措施的,那么法院通常会认为对劳动者生活造成了实际的影响,岗位或工作地点的调整不具备合理性。本案中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后,不仅缩短工作时间还开设班车,实际并未对劳动者工作、生活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在此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地点调整,反而以旷工形式不提供劳动,那么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另外,就特殊行业如建筑行业等,劳动者尤其是具有一定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随项目变动而变更工作地点的情况较为常见,如双方就工作地点约定为项目所在地或者经营所在地等,基于其工作特点,不属于约定不明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约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应该服从用人单位安排正常提供劳动。
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带来的法律后果可能有三:
      第一种: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存在合理性,但员工拒不配合且拒不到新的工作地点提供劳动,认定为旷工,用人单位按照规章制度以及法定程序解除,系合法解除,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第二种: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不存在合理性,以员工拒不配合或者旷工等事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违法解除,支付赔偿金。
      第三种:因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不存在合理性,员工以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等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部分省市关于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调整工作地点的相关意见】
山东高院、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
      十一、关于劳动合同宽泛约定工作地点的相关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山东”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山东”为由,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徐州市中院、徐州市人社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9)

      三、关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工资标准等
      7.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宽泛工作地点如“全国”、“江苏”等是否有效】
      答: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影响着其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利益,对于工作性质特殊,比如全国范围的销售人员,长途运输司机,野外作业人员等,工作地点没有办法固定,因此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范围,可以认定有效。
      但是对于前述范围以外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江苏”等,如无对用人单位工作地点、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如果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动态的,不是固定不变,一般而言,合同约定与实际履行不一致的,应该以实际履行为主。已经长期固定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对该地点形成生活依赖时,则该地点可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时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不能随意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2017)

      20.【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一致单方调整工作地点违法的,应予支持:
      (1)工作地点的调整具有歧视性、侮辱性;
      (2)明显增加劳动者工作成本,但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可以基本弥补劳动者增加的工作成本的除外;
      (3)即使用人单位提供了相应补偿或者替代条件,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仍然落空的;
      (4)违反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约定的。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存在上述情形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
      2017)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除考虑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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