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诉对原告有什么不利影响

如题所述

撤诉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撤诉的不利后果包括会导致一审或二审诉讼程序终结以及诉讼费由原告来承担。撤诉是原告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因此,撤诉必须是出于原告的自愿。
准予撤诉的裁定和视为撤诉一经成立,即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终结第一审或二审行政诉讼审理程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后,即表明人民法院不再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第一审或二审程序即因此而告结束。
2、原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也即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原告再行起诉的,不管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因为法院准予原告撤诉,即意味着原告在程序上放弃了诉权,在实体上承认或接受了具体行政行为。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还需要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允许原告撤诉后再行起诉,就会使行政管理活动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行政效率;再则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诉,是经过司法审查后,认为原告撤诉是符合法律规定后才准许原告撤诉的。
不论是当事人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的,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1)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或按撤诉处理,都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的法律后果;
(2)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