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初一,是外地户口,上课爱讲话,嘴巴很多,但是不爱打架,老师还因为我嘴巴多,把我调到一个人坐,我被多次叫到办公室,还停过课,作业也不认真做,字写得不好看,经常惹事,但我不吸烟,不打架,不旷课,成绩也不是很差,马上就读初二了,老师或学校有没有权利开除我,现在还没事,我就是有点担心,所以发出提问!
看学校相关管理规章制度,学校有对学生的处罚,奖励等订立合理的规章制度,按制度执行。但就现在情况来说,1990年的法令(学校有权开除学生)已经废除了,根据最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学校没有资格开除其校内学生。
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由此可见,即使学生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也不是“必须”或者“应该”开除其学籍,而是“可以”开除学籍。“可以”的涵义,就是针对具体情况给予灵活酌定处置,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也可以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是否开除学生学籍要谨慎地作综合权衡。
学校如果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之外的其他处分方式,使他有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加符合学校管理的基本目的,也更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
其次,学校给予违纪学生处分,类似于行政机关给予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应当遵循行政处罚应该遵循的行政合理性原则,即要符合比例原则和效益原则。学校对违纪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既不符合比例原则,也不符合效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