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五章明确,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负有监督与指导职责,确保住房的合规使用和管理。市、区住房保障机构需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售经济适用住房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针对骗购行为,根据第三十四条规定,骗购者将面临严重后果。若未构成犯罪,将被收回住房并注销产权,按年扣减房价款,直至全额退还;若为唯一住房,可能需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以获取完全产权。同时,还将支付租金并承担民事责任,五年内丧失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


第三十五条规定,购房人违反规定出租或出借经济适用住房,将受到类似处罚,包括收回住房、扣除房价款、追回收益,并在五年内失去再次申请资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若违规提供服务,如协助违法出售或出租,将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并计入诚信档案。


最后,对于住房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过程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行为,将严肃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及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为规范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筹集、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逐步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制定《汕头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7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83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7月2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汕府〔2011〕87号印发。《办法》分总则,建设、筹集管理,申请与核准管理,价格和出售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41条,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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