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未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社保,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我个人及公司需要负有什么法律责任?

我自2011年5月5号进入该公司,快一个月时我曾问过相关人员。可一直不了了之。到2011年11月18号该公司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该公司劳动合同一式一份,由公司持有,并且是公司自己拟定的)社保用身份证无法查询到,没有社保卡。是不是没有买社保?我们的工资都是现金发放,所以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些情况我个人及公司分别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您主张公司补交社保+6个月的双倍工资。协商不成 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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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26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承担赔偿责任,金额是工资的双倍,但是最长保护11个月。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劳动保险,这是强制性规定,没有交纳个人所得税,应当由单位申报交税,个人基本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涉及个人出资交费的可以在事后补交。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11-26
首先,你5月5号就进入该公司工作,就已经产生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就算单位与你签订的时间是11月,你应该要求单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往前追溯,如果不可以,你保留你5月份就到单位的证据就可以了,比如工资证明,社保缴费记录,工作资料等等。
第二,现在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违法,但你要有你到单位的证据,证明你已经在单位工作了一段时间。如果你用身份证在社保查不到你,那就是单位还没有为你缴纳保险。
第三,个人所得税现在都是单位代扣并缴纳,你个人并没有什么责任,出问题责任在单位,你可以要求单位出示你的工资明细。
第四,如果你掌握足够的证据证明单位在用人上有违法举动,你可以携带你的个人证明资料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3个回答  2011-11-28
无社保卡(养老手册,医保卡),用身分证无法查询,这充分说明,你们公司根本没有给你们缴纳社保。
你们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个人所得税一般是由公司代扣代缴的。你可以主动去申报,可能会免除滞纳金。公司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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