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母亲于1995年去世。母亲去世时,我与亲生父母三人共同居住.所住房屋系公有。我父于1998年将房屋买下。房产证上为我父亲名字。
我父于2003年和我现在的继母再婚。我继母有一亲生儿子,与我父在婚前与其儿子共同居住在自有住房中。继母的原配丈夫与1990年去世。双方的婚前房产产权证上只有各自的名字。
2008年10月,因拆迁我父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协议中加入了我继母的名字。此变更过程我完全不知情。
2 011年8月新房盖好,新的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我父和我继母。至此我方知道此产权变更情况,于是提出异议。认为应该将新房的产权人重新登记为我亲生父亲一人,或我和我亲生父亲两人。
请问在以上这种情况下,我还有没有权利提出产权变更,以及我应该怎样做这件事情?
另外,现在我继母的房屋也已经处于拆迁中,已签拆迁协议,原房已拆,先租房。协议上的名字为我继母和我父亲。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将协议上的名字改为我继母一人?
我最终的想法是想将房屋产权证变成他们更改前的状态,双方在法律上互不占有对方的财产。
望解答,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