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问题,母亲去世,去世时房屋系公产。之后父亲买房。请问房屋中是否还有我继承自母亲的遗产。

本人母亲于1995年去世。母亲去世时,我与亲生父母三人共同居住.所住房屋系公有。我父于1998年将房屋买下。房产证上为我父亲名字。
我父于2003年和我现在的继母再婚。我继母有一亲生儿子,与我父在婚前与其儿子共同居住在自有住房中。继母的原配丈夫与1990年去世。双方的婚前房产产权证上只有各自的名字。
2008年10月,因拆迁我父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房屋拆迁协议。协议中加入了我继母的名字。此变更过程我完全不知情。
2 011年8月新房盖好,新的房屋产权登记人为我父和我继母。至此我方知道此产权变更情况,于是提出异议。认为应该将新房的产权人重新登记为我亲生父亲一人,或我和我亲生父亲两人。
请问在以上这种情况下,我还有没有权利提出产权变更,以及我应该怎样做这件事情?

另外,现在我继母的房屋也已经处于拆迁中,已签拆迁协议,原房已拆,先租房。协议上的名字为我继母和我父亲。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将协议上的名字改为我继母一人?
我最终的想法是想将房屋产权证变成他们更改前的状态,双方在法律上互不占有对方的财产。
望解答,谢谢。

一、你母亲于1995年去世,你母亲去世时你们当时所住的房屋为公有,所以谈不上继承。
二、1998年房改时,你父亲出资购买了你们原来的公有房,把你们原来居住的公房变为私房。因出资人仅你父亲一人,所有权归你父亲一人所有。
三、2008年你父亲愿意将其一人所有的婚前财产加上你继母名字,说明你父亲想让你继母成为房屋的共有人,这是他的权利,无需征得子女同意,除非有证据证明你父亲将你继母名字加到房产证一事是被你继母所骗。
四、你继母的婚前财产也被你父亲共享,说明当时你父亲把自己的婚前财产让给他共享,这是互通有无,你父亲没有受损失,当然你受损失。
五、你要想好,你在这件事上如与父亲、继母不处理好关系,伤了你父亲的心,你父亲有可能会在他生前把他的财产赠送给继子女。希望你三思,要体谅父亲,学会孝顺,学会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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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11-11
即使房产证上没有对方的名字,将来如果双方没有遗嘱,做为配偶,仍然是对方的法定继承人
之前的房是公房,你和父亲做为共居人都可以成为承租人,你父亲承租并买下,这房产属于你父亲的个人财产
现有的房屋拆迁,如果有因为你继母的因素而进行的补偿,即使不写名字在房产证上,仍然属于他们夫妻的婚后共同财产
所以其实要不要减去对方的名字,其实意义不大
而且房产为你父亲、继母所有,是否要加对方的名字在上面是他们的权利,你也无权干涉
第2个回答  2011-11-11
1、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你父亲在买房的时候,用来买断房屋所有权的代价中是否包含你母亲的工龄积分等,一般公房买断工龄积分会抵偿掉大部分的房屋价款,买房人实际支付的房款只是市场价与工龄积分抵偿房款后的差额。如果是这样的,则房屋中有属于你母亲的遗产,你父亲的单独处置房屋行为可以认定为部分无效,你可以主张你的继承权及拆迁利益的部分所有权。
2、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则你父亲名下的房产取得时间在母亲去世后,继母再婚前,房产属于你父亲个人所有。你父亲在房产证上增加继母的名字及在拆迁过程中登记新房产所有人为他和继母两人,属于他个人的权利,你是没有权利干涉的。
第3个回答  2011-11-14
首先我觉得你父和继母应当是对现在的情形默认了才对。亦就是双方自愿将属于双方的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有。根据最高院最新的司法解释,房产证上为一方的,在没有其他约定的情况下为个人,为双方的视为共有。对于你提供的上述情况,如采取诉讼的话,根据法院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因此你没有权利提出产权变更。
如果为了把你的利益最大话最好叫夫妻两人分别对上述两处房产分别属于他们的那部分份额到公证处立一份遗嘱。
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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