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报废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报废处置是项重要的工作,在公交车报废处置期间,集团公司机务部与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部联动协作,按职责分别收集车辆相关原始证件,与报废公司做好车辆、资料相关交接手续。鉴于此次报废车辆数多,任务重,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机务部前期对125辆车逐一做好标识,逐台记录拖走车辆并签字确认。在机务部门的合理统筹安排下,7个工作日高效完成了所有车辆报废处置工作,为紧缺的停保场释放了空间,为新购新能源车辆奠定基础,助力我市建设生态、低碳、绿色马鞍山建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