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报废年限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公交客运汽车使用十三年。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依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八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十二年;(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二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十(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十三年;(五)其以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十五年;(六)专用校车使用十五年;(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二十年;(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九年,其别的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十五年;(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十五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三十年;(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十年,集装箱半挂车二十年,其他半挂车使用十五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十二年,其别的摩托车使用十三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六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十年,其别的摩托车不得低于十一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二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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