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审判当中剥夺当事人的反诉权力怎么办?

如题所述

很多当事人认为,本诉和反诉是两个生涩难懂的法律名词,没有理解的必要,只要能赢得官司就好,其实,清楚的了解本诉和反诉,不仅可以保障诉讼权利,更是诉讼的基础。

案例回顾
原告系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蒋某系某小区业主。原告与案外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合同到期后,因被告未按期支付物业费,原告起诉至法院,截至起诉时止,原告持续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
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理由是:原告在提供物业服务后,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
被告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在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包括:1、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私自出售物业用房;2、私划停车位造成小区道路损毁;3、未向业主返还水泵房、蓄水池和高低压配电室等公共设施设备;4、园区业主侵占公共绿地,要求原告恢复绿化植被或赔偿损失;5、园区卫生不达标,安全隐患严重;6、房屋存在漏雨问题。
被告就以上答辩意见向本院递交反诉状,要求返还、修复、赔偿给被告及其他共有产权业主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法院受理后,裁定对被告的反诉不予受理。
看了上面案例,为何法院对于被告的反诉裁定不予受理呢?此时,就需要清楚地了解反诉的概念了。那么,什么是反诉?满足何种要件才能成立反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简单总结为如下方面
反诉:是指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的反请求。本诉和反诉相互独立。合格的反诉提出后,法院可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本诉与反诉之间的牵连关系: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有因果关系或者基于相同事实等。本反诉适用的管辖和程序相同。(被告提出反诉是以承认本诉的存在为前提)
反诉提出时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二审中提出反诉,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行起诉;但“双方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反诉五个条件: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当事人恒定);反诉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反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有管辖权;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诉讼请求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基于相同事实、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物业服务过程中,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
依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处理的是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业主作为接受物业服务的一方,在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物业费时,以提起反诉的方式对抗本诉,目的在于抵消和排斥本诉的诉讼请求,但其反诉主张涉及的是返还原物法律关系及侵权法律关系,混淆了不同法律关系的适格诉讼主体是不同的,不构成反诉。
被告提出的反诉主张,诸如非法出售物业用房、未返还水泵房、蓄水池、高低压配电室,私划停车位、园区业主侵占绿地问题,根据《物权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及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被告反诉主张涉及的问题均属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部分,当业主认为自身以上权利被侵犯时,应当由适合法律主体,即由业主选举产生进而代表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业主委员会,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关于被告提出自家房屋漏雨问题的主张,涉及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部分所有权问题,对于被告私有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亦不属于物业服务管理的范围,原告可向责任主体另行主张权利。以上反诉主张均与本案中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均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同一性或关联性,从而不构成反诉。

原标题:《【法官释法】民事诉讼的反诉权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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