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劳工三法

20世纪四十年代中后期

  《劳动组合法》、《劳动基准法》、《劳动关系调整法》是日本调整劳资关系的基本法律,这三部法律也常常被统称为“劳动三法”。

  《劳动组合法》是保障劳动者的团结权、团体交涉权和团体行动权的法律。劳动者为雇佣者提供劳务,雇佣者为此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种形式上的平等关系,却由于雇佣者拥有强大的经济优势,往往使劳动者在单枪匹马地和雇佣者就劳动条件等进行交涉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其结果对劳动者不利。为打破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局面,使劳动者在和雇佣者就劳动条件等进行交涉的过程中,处于实质上的平等地位,劳动者之间自然地互相团结,并进而形成自己的组织即所谓劳动组合,以期通过整体的力量来和雇佣者进行谈判和交涉。劳动组合法的根本宗旨是用法律的形式对劳动者的这种权利和行为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通过这一保护和确认来达到劳资双方平等的目的。劳动组合法对作为劳动者团体的劳动组合既实行保护,也起到规范的作用。该法律还规定,为解决劳资纠纷,设置各级劳动委员会。

  《劳动基准法》从本质上可以说是劳动者的保护法,它以宪法规定的契约自由为前提,从保障劳动者生存权的观点出发,规定了工资、工作时间、休息、安全卫生等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并且规定这些劳动条件必须在劳资双方对等的前提下制定,劳动者和雇佣者双方均应遵守劳动协约、就业规则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必须忠实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基准法》规定对违反该法律所明示的最低标准的雇佣者处以刑法。此外,《劳动基准法》还规定在决定诸劳动条件时,不得以国籍、信仰、身份、性别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劳动关系调整法》是以公正地调整劳资关系为目的、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和当劳动争议发生时,解决该争议的诸如调停、仲裁等方面的规定的法律。《劳动关系调整法》和《劳动组合法》一起,对劳动组合和雇佣者之间的关系予以调整,预防和解决劳资纠纷,维护劳资间的平衡,以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调整法》和《劳动组合法》在日本被称为姐妹法。劳动组合法确保公平对等的劳资关系,并为劳资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劳动关系调整法则是与劳动组合法相呼应,当发生劳资之间的争议时,可使劳资双方在对等的立场上自主地解决争议。

  劳动委员会处于《劳动关系调整法》的中心部分,是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为解决该争议而进行中介的机构。劳动委员会从其立场上看是以劝说的方式进行工作的,劳动争议最终还是以劳资双方自主解决为原则。劳动委员会并非解决劳动争议的必经机构,当劳资双方中的一方不愿由劳动委员会解决的话,便可结束劳动委员会的工作,而改以诉讼的方式最终做出决断。

  毋庸讳言,对上述基本法的理解是必需的,然而归根结底它只是企业的人事管理的一般的方针政策。除此以外能对基本法的精神作内容补充、实际上规定劳资关系的,还有企业社会的劳资之间的惯例、有关劳动法的判例、劳动行政机关发出的通知等。建立在日本式经营基础上的劳资关系的惯例与欧美国家有着许多不同。比如,欧美国家在不景气时的劳动者的待岗,在普遍实行终身雇佣制的日本的劳资惯例上,常被认为雇佣者行使不当的解雇权。

  劳动判例是根据宪法和劳动基本法的规定,就劳资关系的调整给予具体的例示,并且和劳动惯例有着密切的关联。劳动部的通知是对劳动法的适用和解释提供具体的基准,并对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等状况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它在人事管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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