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成立业委会后多次发函要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签约,对方拒签并发律师函要求业主交费和滞纳金,如何处理

如题所述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至于物业不签合同的原因暂不深究,有可能是业委会的合法性,有可能是物业对前期合同价格的不满,想提升物业价格,也有可能物业未如开业主大会。合同的签订要遵守平等、自由的原则,物业公司有权选择签与不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他形式主要指行为合同形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事实合同。是通过实施某种具体行为方式进行意思表示所达成的协议。
3、《条例》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这一条需要认识一个问题,“业委会与新物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只要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未签订生效,原前期物来服务合同即有效。
4、如果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终止时间,那么,此后期间,物业公司仍在提供服务,则形成实事合同,如果未约定终止时间,合同自然有效,在提供服务的前提下,业主自然要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5、对于律师函的问题,因为合同关系仍存在,建议交纳费用,如果对物业服务有异议,法院对滞纳金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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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6-13
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开发商与之签订的。当业委会成立后,应当与业委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否则,业委会进行登报公告,另聘新的物业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