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16-12-06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重点:
1、所得收益必须是属于业主所有,物业公司不能私自挪用,这是违法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发函追回并要求列支收益明细;
2、当然,很多时候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共用部位就已经在营收了,物业公司投入人力成本维护的,业主委员会也应当适当补偿,
3、最好的建议就是以分成的模式,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中心签订协议,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业主享受分成,所得资金可以用于业主日常活动,由业主大会决定。
以上1、2条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维权,第三条内容需业主大会超过半数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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