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案例分析题

业主张某于2004年12月购买了本市某小区一套商品住宅,2005年1月住宅出售单位书面通知张某办理入住手续,但张某直到2005年6月才到物业公司办理进户手续,当时物业公司要求张某交纳2005年1-6月的管理费,并预收7月至9月三个月管理费,张某认为6月份之前自己并未入住,不该缴费用,其应从7月份才开始交。

1.问,物业公司要求张某的做法对吗?
张某的想法对吗?
为什么?
请说明理由!

第1个回答  2007-06-08
1\物业公司要求张某的做法对吗?张某的想法对吗?为什么?请说明理由!
物业公司要求张某的做法是对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在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付,交付之后由业主支付.交付的时间不是以业主来接房的时间算,而是以出售单位书面通知张某办理入住手续,这个时间在房管部门也是有登记备案的.不能因为张某个人的原因,延迟了接房的时间,就不缴纳2005年1-6月份的物管费.
所以张某的想法是不对的.
而物业公司可以预收7-9月份?(一共三个月)的物管费也是可以的.根据相关的法规(各地可能有点差异)可以预收,但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07-06-06
物业公司的做法对,物业管理费从房屋交付之日起计算,未出售的由开发商全额交纳,张的房屋属于已出售房屋,办理入住时间属于张自己的问题(根据我对山东的地方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理解回答,根据建设部的收费办法第10条,根据售房时的合同约定交纳,没有约定的参照当地的收费办法)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