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3-03-23
为了对比世界各国人口的健康状况和分析死因的差别而对各种疾病作出的国际通用的统一分类。这项统一分类目录由来已久,1853年国际统计学会着手编制统一的疾病名称和死因分类,经四次修订,到1893年始产生只包括死因的国际疾病与死因分类,同时规定每隔十年修订一次。1948年第六次修订才编成名符其实的国际疾病与死因分类表,1975年第九次修订的分类表日臻完善,于1977年由世界卫生组织出版,并规定从1979年1月起使用10年。
第九次修订的分类共分十七大类和两个补充分类:(1)传染病与寄生虫病,(2)肿瘤,(3)内分泌、营养、代谢及免疫性疾病,(4)血液与造血器官疾病,(5)精神病,(6)神经系与感觉器官疾病,(7)循环系疾病,(8)呼吸系疾病,(9)消化系疾病,(10)泌尿生殖系疾病,(11)妊娠、分娩及产后合并症,(12)皮肤及皮下组织疾病,(13)肌肉骨骼系统及结缔组织疾病,(14)先天异常,(15)围产期特有的病态,(16)症状、体征与诊断不明确的状态,(17)损伤与中毒。两个补充分类是损伤与中毒原因的补充分类和影响健康因素和联系保健机构的补充分类。
在大类和补充分类下面还按病因、解剖部位等分为若干小类,小类下面再分为三位数字的基本项目,组成三位数字基本分类表。在三位数字分类下面还有四位数字的详细分类和对各种分类所包括内容的详细说明,很多小分类还有五位数字分类,这个详细分类表称“四位数字分类和统计项目内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