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事业单位的一个普通干部,我看病之前找单位领导请假,他们同意以后去看病的,医院开了4天的病假条然后我把病假条交给了本单位的办公室主任,单位领导说病假条我没批准不算病假按旷工处理,我看病的是正规医院而且履行了请假的程序,得到了批准,他们给我说你认错,写一份检讨否则4天矿工,我没写检讨,后来单位出了红头文件通报了我,病了也有错误吗?这个是合法吗?
追答批准你假的“单位领导”和硕病假条没批不算病假的“单位领导”是同一人吗?你们的办公室主任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
按说事业单位对考勤什么的就是走个过场,管得通常很松,这次拿你开刀,是否是单位正面对外界的舆论压力,还是就是领导对你个人有意见呀?
关于合不合法的问题,证据都在单位手里,经办人如果也退避三舍不肯作证的话(这次本来很简单的事搞到通报批评估计经办人没起正面作用),你也很难翻案的。
是的,假条没批不算病假的“单位领导”是同一人,办公室主任是那时候一周打考勤的值班任务,我送给病假条的时候他给我说可以休病假我反映领导说一下就可以了,早知道身体不舒(我是一个女人每月身体不舒服的事觉得很经常的事)服花钱看病错误我决不去医院看病的也不休假的,我冤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