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10日因公死亡,用人单位不申报工伤,死亡职工亲属申报循环诉讼,2010年7月被认定工伤。用人单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06年标准核发,死亡职工子女却按10年10月1日的起始时间
问题:工亡补助金计算时间应当按死亡时间还是工伤认定的时间?
还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问题,我父亲是2010年7月17日认定为工伤,2006年12月10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发。 问题是:这个所谓的上年度,是以死亡时间2006的上一年度,还是按2010.7.17工伤认定时间的上年度发?
请问您能告诉我,您说的在计算工伤保险待遇上,仍以工伤发生日为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追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追问我的意思是说,以您说的以工伤发生日为准进行赔偿,为什么?为什么不是以2010年认定的时间进行赔偿呢?有什么法律依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