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协议双方签字后制作了调解书送达一方,另一方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反悔不签字,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吗

按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89和91条“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但是法官说根据2004年最高法院调解司法解释第13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的规定就不能翻悔,我们认为应该适用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91条,这个司法解释与法律明显有抵触。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收到并签名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协议无效,法院应及时判决。
法律分析
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根据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否则,必须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而调解协议因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系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平等协商、利益权衡而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除了法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起即具有等同调解书的强制力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其发生的法律效力特指合同的法律效力。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调解,送达调解书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接受调解书,都视为调解未成,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对调解无效的案件,法院应及时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第九十八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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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4-20
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捺手印)”为生效要件。“签字或盖章(捺手印)”后就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是否签收在所不问。

你所说的“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是指送达时进行签收,即“签字或盖章(捺手印)”,这个效果其实和在法院里、在调解书上“签字或盖章(捺手印)”是一样的。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达成调解协议时,法官提出不另行制作调解书,并记录入笔录,双方未提出不同意见,则签字后则不能反悔。
但如果是另行制作调解书,则签收后生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1-04-20
你好,这种情况是不能强制执行的。
第4个回答  2011-04-20
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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