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1-04-27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有些地方支持双倍工资,有些地方视为事实劳动合同,不支持双倍工资。但不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感到权益无法保障,要求经济补偿肯定是支持的。如果降低了收入,那么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就更有理由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第2个回答 2011-04-27
朋友,你要吃亏了,你现在的工作并没有在受保护期限内啊。
你们的劳动合同已经自然终止了。但是你作为劳动者,跟单位的关系并没解除。
如果这段时间单位并没有拖欠工资,数额参考以往合同,单位就没过失。
你现在主动不干了,他巴不得呢。
你用法律没办法维护自己的,只能用头脑了。
除非你能想办法证明公司是不想给你钱,而拒绝与你签合同,然后找理由赶你走。这个是要足够说服力实实在在的证据。
那你怎么都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9
你的合同截止日期是2011年的1月31日,那么从2011年2月1日至今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主张3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前提离职)和2011年3月2日至今的双倍工资不足部分。要是社保保险没有补缴,那么还可以主张单位为你补缴社会保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11-17
劳动合同到期的相关情况,具体你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观点:
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或提供的劳动待遇低于原合同,你可以拒绝,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到期,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