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三个月,不续签有补偿金吗?

在深圳,我的合同是08年2月1号到11年1月31号,到期后公司有提醒我签合同,由于我的工资多少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拖到现在还没签新的合同。到11年4月公司找借口说我工作不好让我自己走。由于公司不想赔补偿金现在又不让我走了,会让我续签合同,工作内容可能也会随之变坏。
我从06年9月开始在深圳这家公司上班。
请问:
1.如果公司和我续签合同,我要求公司支付没签合同期间的两倍工资,能成功吗?
2.如果我自己提出不续签合同,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后款,要求公司按工龄支付经济补偿及上面的两倍工资,能成功吗?
3.经过这些事我也不想在这里上班了,想找劳动仲裁,大概结果会是怎么?

合同到期三个月,不续签是有补偿的;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分析
合同到期之后一般是要进行续签的,而且在续签的时候也是必须要得到双方的同意,而对于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就必须要得到处罚,而且还要赔偿劳动者的经济损失,所以,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这才能算是合法的。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个体、合伙制非法人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特殊类型经济组织,如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的企业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4-27
劳动合同期满不续,有些地方支持双倍工资,有些地方视为事实劳动合同,不支持双倍工资。但不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感到权益无法保障,要求经济补偿肯定是支持的。如果降低了收入,那么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就更有理由了。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并由用人单位批准。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你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要求经济补偿。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与本人结清工资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第2个回答  2011-04-27
朋友,你要吃亏了,你现在的工作并没有在受保护期限内啊。
你们的劳动合同已经自然终止了。但是你作为劳动者,跟单位的关系并没解除。
如果这段时间单位并没有拖欠工资,数额参考以往合同,单位就没过失。
你现在主动不干了,他巴不得呢。
你用法律没办法维护自己的,只能用头脑了。
除非你能想办法证明公司是不想给你钱,而拒绝与你签合同,然后找理由赶你走。这个是要足够说服力实实在在的证据。
那你怎么都赢。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09
你的合同截止日期是2011年的1月31日,那么从2011年2月1日至今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主张3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前提离职)和2011年3月2日至今的双倍工资不足部分。要是社保保险没有补缴,那么还可以主张单位为你补缴社会保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2-11-17
劳动合同到期的相关情况,具体你可以参照以下法律观点:
劳动合同到期,若公司不再与你续签或提供的劳动待遇低于原合同,你可以拒绝,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双倍工资的请求诉讼时效是逐月失效的。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与你续签同,但你仍在公司工作,公司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但要注意一年的诉讼时效。
劳动合同到期,若你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