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应明确保安服务范围和职责、保安服务的种类和对象、保安服务负责人和区域管理人、保安服务投诉、应急求助方法,保安员教育管理规定、门卫值班、巡查规定和保安服务奖惩规定等; (二)岗位责任制度应明确执行巡逻、门卫、守护等岗位的责任,提供设计、安装、保养、维护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和保安装置等技术服务管理的责任,对发生在执勤区域内的治安突发事件、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及时报告责任,保安员执勤、巡查交接班及登记岗位责任; (三)保安员管理制度应明确保安员招录及聘用规定,保安员日常管理规定,保安员岗前、岗中培训规定,保安员执勤、考勤规定,保安员违纪、查处规定,保安员信息系统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