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能的工龄能补办吗

请大家帮我一下,我想了解一下汕头社保的情况,我是1980年参加工作的,1988年就辞职在家,2008年重新去其他单位参加工作并购买了社保,请问我之前的工龄是否能算在社保工龄里面吗?之前的能算吗?
投保前的工龄能算数吗?同一个单位任然在职的。

  汕头1993年前离开国有企业的固定工,适用《早期离开企业》的政策。但是这个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截止了,以会不会延续还是未知数。

  一、适用企业范围
  (一)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1、包括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军队企业;
  2、包括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已改制关闭、破产或退出市场的企业;
  3、包括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二)原我省范围内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
  (三)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省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
  (四)回城知青就业的县以下集体企业、管理回城后没有安排就业知青档案的档案代理机构。
  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以及知青下乡地统称“原企业”。

  二、适用人员范围
  (一)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其离开原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职工。
  1、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县以上集体固定工转全民合同制职工。下同)。
  2、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军队企业原固定职工。
  3、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前已改制关闭、破产、退出市场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
  4、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县以上集体固定工转全民合同制职工)。
  (二)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离开原我省范围内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的原固定职工。
  (三)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省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职工。
  (四)现为本市户籍,回城后没有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
  上述几类人员统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

  楼主要看看你自己的情况:
  1。是什么单位,是否国有单位
  2。是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
  3。档案在哪里?在单位,在职介所,还是在劳动局或者其他部门

  比较遗憾的是《早期》这个政策已经截止了,要看看以后有没有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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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03
要看你80-88年是否办理备案登记,有相关的档案证明,如果有的话,到所在的社保中心,过去审核视同缴费工龄就可以了。
各地的政策不同,不可一概而论。
第2个回答  2011-02-03
社保局有文件规定:辞职以前的工龄作废。凡是因辞职、判刑、开除的原来的工龄作废。
第3个回答  2011-02-08
答: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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