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1993年前离开国有企业的固定工,适用《早期离开企业》的政策。但是这个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截止了,以会不会延续还是未知数。
一、适用企业范围
(一)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1、包括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军队企业;
2、包括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已改制关闭、破产或退出市场的企业;
3、包括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二)原我省范围内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
(三)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省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
(四)回城知青就业的县以下集体企业、管理回城后没有安排就业知青档案的档案代理机构。
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以及知青下乡地统称“原企业”。
二、适用人员范围
(一)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其离开原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职工。
1、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县以上集体固定工转全民合同制职工。下同)。
2、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军队企业原固定职工。
3、我市养老保险统筹前已改制关闭、破产、退出市场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职工。
4、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含干部和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县以上集体固定工转全民合同制职工)。
(二)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离开原我省范围内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的原固定职工。
(三)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省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职工。
(四)现为本市户籍,回城后没有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到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
上述几类人员统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
楼主要看看你自己的情况:
1。是什么单位,是否国有单位
2。是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
3。档案在哪里?在单位,在职介所,还是在劳动局或者其他部门
比较遗憾的是《早期》这个政策已经截止了,要看看以后有没有新政策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