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选人1名,差额1名,差额比例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代表候选人的差额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一般情形下代表的名额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2名。具体名额由召集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十一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
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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