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后自己缴的社保,男,三月份到了60周岁的退休年龄,社保下通知说要带身份证和最后一次缴纳凭证,但因为本年缴费标准未确定,没有最后一次的缴纳凭证,就没有办理退休,一直到六月份标准下来了,补齐了一到三月份的缴纳额,但社保局又要求缴纳四到六月份的,多缴纳的又不算做以后发放养老金的计算标准,请问这样的操作是否合理合法,有无可能追回四到六月份的缴纳额并要求补发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