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在外打工,再拆迁工地的房子上不慎随楼板滑落,整个右侧身体被楼板砸压。老板第一时间安排了施救。拍片之后说是右大腿和右肘部粉碎性骨折,右肋骨有骨折。手术半月之后刚刚拆线。我有几个疑问:1,因为老板和医院的主治大夫是同学关系,他们中说这不是什么大病,可是我们心中很是怀疑的。而且说以后啥都能干,让我们更加没底。我们老百姓都说伤筋动骨100天,就算不是粉碎性的以后阴天下雨变天时身体还有反映那,这个粉碎的会怎么样那,谁知道说说哈。
在工作中受伤是工伤不?主治大夫(老板同学)说至少最低2月不能活动,2月之后要复查之后看能不能让他活动,一方面又说他以后什么都不耽误,说的我们都矛盾了?谁能分析一下啊,我头疼啊!
追答在工作中受伤一般属于工伤,但具体要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工伤认定书是否认定工伤
追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在工作中受伤不是公伤?不会是只要人家花了钱就可以吧,有没有这中情况那
追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符合第十四条且没有第十六条的情况就属于工伤。
我不是学医的,你的补充问题我回答不了
2,这个赔偿问题也让我们很头疼。要多少好啊,咱是老百姓不讹人,本着公平合理的角度吧。3我们不清楚这个病情的定性,总不能给多少都行让我们自己再赔钱看病吧?、?希望医学专业者和法律才者本着务实和中立的角度帮忙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