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22
应属无效,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以上条例是国务院于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2003〈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生效条例,因此可以看出,在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应当召开业主大会,并且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而业主委员会只能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经表决通过而签订的聘请合同,违反我国强制性法规的规定,在《合同法》中属无效合同,即自始无效。本回答被网友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