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5-29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具体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承担。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为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级人民政府法律事务,指导同级人民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为本部门法律顾问机构,承担大部门的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本部门法律事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建立以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聘请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中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受聘专家和律师为兼职政府法律顾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所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建设,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招录应当优先考虑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全日制法学本科学历以上的人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三名以上专家和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一名以上专家或者律师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一至两年,期满可以续聘。
  省、市州人民政府部门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其所属或者直接管理的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合同约定,同时为其所属部门和事业单位、派出机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第七条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批准。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担任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条件和程序,并组织实施。第八条 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道德修养和职业操守;
  (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或者法律实务等工作;
  (三)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担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除具备前款第(一)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法律业务能力强,具有一定专业影响力;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惩戒。第九条 聘请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服务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解聘情形等内容。
  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不得直接从事政府和部门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行政执法活动。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根据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的实际工作情况确定和支付合理报酬。对没有提供实际法律服务的,不得支付报酬。第十一条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时,根据需要可以安排政府法律顾问提供下列法律服务:
  (一)参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重大问遇的研究;
  (二)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三)参与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为政府立法计划编制、重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论证意见;
  (四)参与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案件;
  (五)参与政府合同的洽谈,协助起草、审查、修改政府合同或者相关法律文书;
  (六)参与办理其他政府法律事务。第十二条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或者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按照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的要求在记录其法律意见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材料上签名。第十三条 政府、部门法律顾问机构应当对政府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建议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办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纳或者不予采纳其法律顾问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的,应当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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