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双11”依然很热闹,“低价”“降价”“满减”“赠品”“优惠券”等各种营销手段扑面而来,还有许多平台提供全程价保服务,最长价保时间甚至超过30天。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商家推出的优惠举措背后暗藏各种套路,有的将价格先升后降,有的修改链接逃避价保责任,有的随意设定满减规则等。
个人觉得无论是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消费者在消费时都可能会遇到一些“套路,“双十一”期间,你是否也已经“剁手”了呢?市民在消费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方面?需要避开哪些陷阱?
1.直播带货槽点多 警惕“虚假宣传”。
“双十一”期间,抖音、快手、淘宝等平台的“直播带货”商品销售模式热度不断上升。“直播带货”容易产生一些问题。
比如:一是产品质量得不到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容易受到损害;二是消费者获取经营者及商品信息受限,发生纠纷时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困难;三是交易过程中缺少第三方担保监管,退货或售后保障很难实现;四是消费纠纷多牵涉异地商家,消费者举证难,维权成本高。
2.优惠活动水分多 留心“先涨后降”。
红包活动一直以来是各大电商平台吸引用户、提升销量的惯用手段。据报道,在“买买买”途中,许多消费者遭遇了一些商家、平台“乱花渐欲迷人眼”的套路,复杂的规则难坏“尾款人”。
有的商家使用“限时抢购”“爆款秒杀”“巨惠特卖”等极具诱惑力的宣传用语来吸引消费者下单,实际上是“先涨后降”的套路;还有的优惠活动可能设置一定的“门槛”,消费者达不到这些门槛,就不能享受到优惠。
此外,越来越多的平台与商家推出商品预售的促销模式,这种商品预售模式看似优惠,但消费者应了解“定金”与“订金”的区别,通常情况下“定金”支付后,如果消费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尾款,“定金”不予退还。
对此提醒,消费者选择预付定金方式来享受商品优惠的,一定要提前仔细阅读规则,权衡利弊,按需购买,勿贪低价。
3.订单合同违约多 注意保存购物凭证。
大促期间,有的商家为了冲击销量而虚标库存,还有的商家可能只是为了推广或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打出“秒杀”“竞拍”等低价促销活动,吸引大量消费者下单购买后,商家或是迟迟不发货等待消费者主动取消订单,或是以“订单异常”“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错误”等借口为由单方面强制“砍单”。
对此,中消协一直提醒,消费者要注意索取并保存购物凭证以及相应的商家承诺,通过网络购物的,还应将订单信息、购物聊天记录等留存,作为维权证据。
1.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方便惠民的消费模式已被消费者广为接受,但预付式消费陷阱多。很多消费者都在美发店、健身房遇到过一种非常令人困扰的事情——过度推销,有时甚至是强制消费。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应当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消费者有权拒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其次,当消费者被强制消费后,民事上,可依据民法典关于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相关事由撤销之前的交易行为;行政上,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刑事上,若经营者构成强迫交易罪,即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消费者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2.很多消费者在办卡时是自愿付费的,但在消费几次之后或因商家提供的服务质量发生变化,或因消费者自身的消费意愿改变,此时需要退款。预付费卡是否无论余额多少,随时可以退款?遭遇“办卡容易退卡难”时,消费者又该如何保护自身权益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合同签订后,未使用的服务对应的价款能否退还以及退还的比例,关键看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消费者自身还是经营者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对应服务。如果消费者单方面终止消费,经营者并无违约或过错行为的,应结合消费者过错程度、经营者已经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量占约定总量的比例、约定的计价方式等因素综合确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
随着一年两度的电商购物节“618”和“双十一”的持续火爆,消费者在网上平台购买商品时,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一些纠纷。
比如,买到假货、商品宣传的质量与实际到手不一样、卖家超时发货等。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我们能够要求经营者进行“退一赔三”,“假一赔十”的赔偿呢?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所谓的欺诈行为,就是指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以及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等情况。
在双十一期间,我们最容易遇到的就是不法商家通过预付款、商品本身质量以及虚假宣传等方面对消费者进行欺诈,玩文字游戏,故意使本应当简单的交易活动变得复杂化,如果遇到这些情况,消费者们都可以要求经营者退一赔三。
如果因为经营者明知的商品质量瑕疵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除赔偿损失之外,还要增加赔偿受害人两倍损失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