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准则提到:以自产产品或外购货物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的,相关收入确认与正常销售商品一致,也就是会计上确认收入。问题是,这种情况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吗?
外购的商品发给职工,会计处理不能做收入,为什么?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进项税额转出,这我知道。
我先问你收入确认的5个原则你还记得吗?
其中有一个导致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外购商品发给职工没有增值,也就没有办法确认收入。而自己生产的产品由于经过了加工和人力等投入使产品增值。所以要计入收入。
另外,外购货物用于计提如理,进项税不要转出。比方说你买的含税10元的东西发给车间工人
做借:生产成本 1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0
进项税不要做出来。更不用转出。
外购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的列举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