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如何审单?

如题所述

根据《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规定,审单要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二条 信用证要求某种单据提交多份,但未明确正本份数的,则所提交的该种单据中至少应有一份正本。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银行应将任何表面上带有出单人原始签名或印章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但此款不适用于增值税发票或其他类型的税务发票。

第十三条 单据的多份正本可注明为“正本”、“第二联”、“第三联”、“第一正本”、“第二正本”等。上述任一注明均可接受。

提交单据的正本数量须至少为信用证要求的数量,或当单据自身注明了已出具的正本数量且该数量大于信用证要求的数量时,应当提交该单据注明的正本数量,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当从信用证条款难以确定要求提交正本单据还是副本单据时,可作如下处理。

例如,当信用证要求:

(一)“公路运单”、“一份公路运单”、或“公路运单一份” 或类似表述时,应理解为要求一份正本公路运单;

(二)“公路运单四份”或类似表述,应理解为提交至少一份正本公路运单,其余任何份数用副本公路运单即满足要求,除非单据本身另有说明。

本规则所提到的运输单据是指第五章至第七章中所提到的单据类型。

审单的基本原则:

根据《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规定:

第四条 信用证与作为其依据的贸易合同相互独立,即使信用证含有对此类合同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且不受其约束。

银行对信用证做出的付款、确认到期付款、议付或履行信用证项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证行、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产生的任何请求或抗辩的制约。

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利用银行之间或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契约关系。

第五条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或服务。

第六条 银行收到单据时,应仅以单据本身为依据,认真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以确定是否为相符交单。

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条款、《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本规则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单据之内、单据之间相互一致的交单。

第七条 信用证项下单据应使用中文出具,银行不审核非中文文字表述内容,第二十四条关于缩略语、第二十九条关于唛头以及信用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银行只对单据进行表面审核,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充分性、准确性、内容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或对单据中规定或添加的一般或特殊条件,银行不承担责任;对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或服务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况、包装、交付、价值或存在与否,或对发货人、承运人、货运代理人、收货人、货物的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与否、作为或不作为、清偿能力、履约或资信状况,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银行不审核信用证未规定的单据。银行收到此类单据,应退还或将其照转,银行对此不负责任。

如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却未规定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不予理会,但提交的单据中显示的相关信息不得与上述条件冲突。

第十条 对由于任何电报、信函或单据邮递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银行不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因特大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而中断营业导致的一切后果,银行不承担责任。除经开证行特别授权外,银行恢复营业后,对于在营业中断期间逾交单期或有效期的信用证,将不再据以议付或付款。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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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2-22
一,单证审核的基本办法
1:纵向审核法
单证一致———以信用证和UCP600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进行审核,各项单据要求要符合信用证和UCP600
2:横向审核法———单单相符,纵向审核之后,分别以单据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有关内容要相互一致。
二,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
快速浏览信用证,一下条款可以马上发现是否存在不符点,需重点注意的是
1,有效期及有效地
2,金额及增减额度
3,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4,最迟装运期
5,交单期
6,各种单据份数——审单时单据按信用证提及的次序排列

对于一些特殊的条件,可以事先标记:
——单据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是否接受
——简式、多式运输单据是否接受
——第三方单据时都接受
——运输行单据是否接受
——是否所有单据都引用信用证号码
——是否对出单语言有限定
——其他你认为重要的内容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1-26
根据国际商会(1CC)的统计,在其收到的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投诉中,涉及信用证审单问题的案例所占比例高达43%。本文将对信用证审单的风险问题进行探讨。 一、信用证的纯单据性 信用证自身存在的理论缺陷是风险形成的根源所在。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但单据文件极易伪造。在印刷业发达、便利的今天,伪造钞票、名画已能以假乱真,伪造信用证或是与信用证要求相一致的提单等单证文件则更为容易,也更容易成功。 信用证脱离于实体经济的独立自主性的交易规则与程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谋求自身最大限度的利益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间隙,造成大量的争执和纠纷,是风险形成的源头。 二、信用证审单原则 对于信用证的审单原则,各国学者和实务界众说纷纭,主要存在两大观点:一是严格相符原则,二是实质相符原则。 1、严格相符原则。 所谓严格相符原则,是指信用证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各种单据请求银行依信用证付款时,这些单据从表面上看必须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要求,银行才予以付款;银行有权利拒收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哪怕只是细小的、微不足道的不一致也不例外。 严格相符原则有两方面的要求:一是交付的单据必须与信用证的要求完全相符;二是交付的单据之间必须相互一致。严格相符标准的价值取向是增强肯定性。 严格相符的审单标准是由英美的判例法所确认并逐渐形成的一项原则性审单标准。美国更是明确提出了“严格相符”的成文法要求。一些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司法实践中亦普遍适用严格相符的审单原则。严格相符审单原则已成为当今各国的主流观点。 2、实质相符原则。 与严格相符原则最早来自判例法不同,实质相符原则是适用衡平法原则的结果,实质相符原则认为,在审核单据时应当抛开信用证条款的字面意思而着重考虑不符点是否给审单员在审查关键问题时造成了不确定感,该不符点是否将误导审单员认为其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以及该不符点是否将误导审单员作出对自身有害的决定等问题。 合理的实质相符原则要求首先考察信用证的交易,然后再从字面上判断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要求是否合理。 实质相符原则,能有效提高信用证单据审核的灵活性,给法律带来了极大的个别正义。但是该原则不免陷入另一个极端,它的适用会彻底破坏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手段的根本目的。”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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