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司法口才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有哪些作用和价值?

如题所述

一、司法口才概述
(一)司法的概念
在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是指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法院审判活动,但在我国却存在一些争议。对“司法”这一概念的争议肇始于对“司法机关”范围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机关除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外,还包括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甚至包括有一定判断权的公安机关。

但无论如何,司法的性质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解决各种具体冲突和纠纷。本文致力于提高参与具体法律冲突和纠纷解决的主体的口语表达能力,而不是学术研究,因此以司法的性质界定其概念为宜。
根据司法的性质,本文将司法界定为:刑事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和律师(这四种人员在解决法律冲突和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和较大的能动性。

本文将其统称为“司法人员”),在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中,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的侦查询(讯)问、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理、辩护(代理)、调解等专门活动。
(二)司法口才的概念
“口才”是指口语表达的才能。而“思想情感——表达——效应”是口才的运行轨迹,即口才主体首先产生一定的思想情感,然后将其用口语表达于外,发生一定社会效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思想情感是内容,语言是其载体,效应是其产生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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