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口才与口才的区别

如题所述

一、司法口才概述
(一)司法的概念
在西方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是指与立法、行政相对应的法院审判活动,但在我国却存在一些争议。对“司法”这一概念的争议肇始于对“司法机关”范围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司法机关除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外,还包括行使检察权的检察院,甚至包括有一定判断权的公安机关。但无论如何,司法的性质是依据事实和法律解决各种具体冲突和纠纷。本文致力于提高参与具体法律冲突和纠纷解决的主体的口语表达能力,而不是学术研究,因此以司法的性质界定其概念为宜。
根据司法的性质,本文将司法界定为:刑事侦查人员、公诉人、审判人员和律师(这四种人员在解决法律冲突和纠纷中具有重要作用和较大的能动性,本文将其统称为“司法人员”),在处理各种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中,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的侦查询(讯)问、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审理、辩护(代理)、调解等专门活动。
(二)司法口才的概念
“口才”是指口语表达的才能。而“思想情感——表达——效应”是口才的运行轨迹,即口才主体首先产生一定的思想情感,然后将其用口语表达于外,发生一定社会效应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思想情感是内容,语言是其载体,效应是其产生的效果。具体到司法口才:其主体是解决各种各种具体法律纠纷的司法人员,即刑事侦讯(询)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辩护(代理)律师;其对象是法律纠纷和冲突的当事人;其表达的思想和情感是通过对涉案当事人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肯定或否定,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以伸张法律正义,教育当事人和公众遵纪守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而为了达到案件得到公正处理、当事人信服的效应,司法口才的表达方式是真实而准确地叙述事实、完整地再现案件全貌、精确地阐明所适用的相关法律以及严密地进行逻辑分析。
综合司法口才的各个要素,可以将司法口才界定为:司法人员在解决各种法律纠纷和冲突时,借助于对事实真实而准确的叙述、对案件全貌完整的再现、对相关法律精确的阐明以及对案情和法律适用进行严密的逻辑分析等口语表达方式,公正地处理案件,向社会传达正义的思想情感,以维护法律正义、弘扬法律精神、教育当事人和公众遵纪守法、促进人类社会文明进步。
(三)司法口才的特点
特点是事物本身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共同标识的总和。司法口才区别于其他口才的标识体现于司法口才主体、司法口才对象、司法口才表达的思想感情、司法口才的表达内容等四个方面。由于司法口才主要运用在解决各种各种具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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