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周离职,公司不同意,这样走的话,会扣工资吗。

我1月7号提出了辞职,打算17号去新公司上班。没有提前一个月会不会公司不放人,如果我直接走了,会扣工资吗,是扣1月份的还是12月份的也扣(因为我们是隔月25号发工资的)。2010年9月份重新签的合同,说是交城镇保险,但是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交,我应该如果跟公司协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应该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但你可以依据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直接辞职就行,不用提前三十天。因为单位有过错没有给你交保险,这是单位的一硬伤,你可以直接走人。公司没有理由扣你的工资,如果扣了可以到当地县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去告他,一告一个准。因为劳动法规定了要给职工交保险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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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6
按劳动合同法来讲你这样做是违反劳动法的,提前一个月是因为让企业有一个月的时间找人代替并交接工作,现在你提前十天企业可以不同意这么快离职,但工资不是扣而是以你没按合同的规定而缓发工资,直到你的工作交接完成为止,如果自离你的工资肯定不会拿到的。这是企业方面的想法
你在去年9月新签订的合同里有规定交城镇保险,但至到现在没交,合同里是否有规定从什么时候开始交呢?难道你进入该公司就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吗?这一点是公司没按合同履行义务,你可以以此为由提出交涉要求离职。
我想一般做人事的都能预想到企业违反合同的严重性。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1-10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因此,公司可以不提前放你走。如果你直接走,公司可以扣你的工资,但只应当扣1月份未上班部分的工资。建议你与公司协商,因为你离职的话,最好有公司开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公司交所谓的城镇保险,你可以要求公司为你交纳。城镇保险如果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社会保险,公司不交纳,你可以向劳动局举报,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3个回答  2011-01-10
会,按劳动法你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如果只是十天,他们有权利扣除你部分工资。至于你说的情况,你的公司并不是很正规,所以你可以和他们谈判,尽量减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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