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怎样理解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如题所述

1.结果无价值论,是以法益侵害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对法益的侵 害或者威胁的观念为基础,以“结果”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理论。 这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什么样的危害结果, 然后由此出发,追溯该结果是由谁的、什么样的行为所引起的,由此来判 断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就好像是将一部记录片倒过来看,从结尾来 回忆所发生的事件的全过程。所谓“无价值” ,就是“从刑法的立场来看, 没有价值” , “违反刑法所意图保护的价值” 所谓结果无价值论, 。 就是说 “该 行为引起了结果(侵害法益),所以,被评价为没有价值” 。它是从被害人的角度 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2.相反地,行为无价值论,是以规范违反说即认为违法性的本质在于违 反法秩序的观念为基础,以“行为”为中心,考虑违法性问题的见解。这 种见解的思考方式是:首先考虑行为人出于什么样的意图、实施了什么样 的行为,然后再考虑该行为引起了什么样的结果,也就是按照时间的发展 顺序来考察行为的进程。仍以上述看记录片的情形打比方的话,就是按照 片子的正常顺序,从头开始观看事件发生、发展以及最终结果的全过程。 因此,行为无价值,就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社会一般人的观念即伦理规范,因而被评价为无价值” ,即它是从加害人即行为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角 度来分析行为的违法性的见解。 但是,完全抛开结果无价值不管的行为无价值论,和认为行为是行为 人的主观恶性的外在表现,只要有体现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危害行为,就能 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观主义刑法并无二致,而且,就刑法中所规定的、因为造成了某种具体结果,所以构成犯罪的结果犯而言,行 为无价值的考虑,显然是不妥当的,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因此,不 论是在德国还是在日本,纯粹的行为无价值论极为罕见,取而代之的,主 要是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同时也考虑行为无价值的所谓“二元论” 。按照 这种观点,刑法上的实质违法性,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或者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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