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特大事件档案归档范围如下:
1.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国际、国家或区域级论坛峰会、合作交流会、博览会、招商引资会、推介洽谈会等会议、会展活动;
2.国际、全国或地区性综合性运动会及其他重大杯赛、联赛、锦标赛、冠军赛等赛事活动;
3.以重大事件、重大纪念日、重要人物为主题的纪念、庆典活动;
4.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应对活动。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管理办法
1.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统筹协调、制度建设,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清单,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业务工作。
2. 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的办理或应对部门,或者专门设立的临时机构(以下统称责任部门)负责相应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并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执行单位作为责任部门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
3.档案馆负责分管范围内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接收征集、集中保管、编研开发并提供利用。
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提前介入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工作,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