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05年5月份在原单位工作到09年9月份,期间公司没签过劳动合同,没交过社保,现在原单位被收购了,怎么

我从2005年5月份在原单位工作到2009年9月份,期间公司没签过劳动合同,没帮我交过社保,原单位于2009年9月被另一公司收购了,新公司于2010年10月跟我签定了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保,现在由于公司方面的原因,公司要关闭了,请问我能得到哪些经济赔偿?
根据我的工作年限,时间,大概能获得多少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1-01-15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应该给你从2005年5月份算起到现在,共6个月本人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这期间的社保应该由现单位补齐。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