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职工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管理条例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如题所述

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是职工群众中的优秀分子,经常支持他们的创举,保护他们的积极性是工会群众生产共和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要善于组织他们活动,在活动中予以培养提高其素质,发挥其三大作用,为广大职工树立榜样,以便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比、学、赶、帮、超竞赛活动的向前发展,为建设“两个文明”做出新的贡献,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章表彰奖励

第一条对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奖励,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条以精神鼓励为主,就要突出荣誉的作用。凡先进生产(工作)者名单要登光荣榜,劳模照片,简要事迹要上橱窗;物质奖品力争印上奖标,命名要开大会。

第三条奖励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发给个人要签名盖章,造册结算要有经办人负责,并请主席批准,方可到财务科报销冲账。

第二章培养提高

第四条凡厂内或上级工会组织的各种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要优先考虑,给他们创造学习机会。

第五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给职工购置或发放一些学习资料,以利辅导。

第六条厂内召开的一些重要会议,在生产(工作)允许条件下,力争扩大参加,便于他们掌握情况,更好地发挥作用。

第七条经常了解和掌握他们的思想、生活、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座谈会,春节前夕要开茶话会或团拜会,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条对他们的事迹宣传要实事求是,推广要从实际出发。对合理的要求,要敢于替他们说话,给他们撑腰;对他们的发明、创造、革新、建议要大力支持;对遭受打击者,要替他们申诉,伸张正义。

第九条经常组织经验交流会,传达有关会议精神,交流先进思想和经验,表扬、宣传先进入物的共产主义风格和现代化建设的劳动态度,通过组织活动予以各方面的教育。

第三章关心爱护

第十条为了保证他们一心一意干好本职工作,经常了解掌握,防止兼职过多或聘做非生产活动的情况。

第十一条关心他们的生活,如有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给予解决。

第十二条稳定先进队伍,一般不宜轻易调动。

第十三条在经济上、政治上处罚先进生产(工作)者,特别是省、市劳动模范时要持慎重态度。

第十四条每年定期对省、市厂劳模进行体检,对他们的伤、残、病、亡要妥善处理,对省、市劳模除将处理意见报请党委外,并同时报请上级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认真接待他们的信访,反映情况要备有记录,积极慎重处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本人,力求本人满意。

第十六条劳模若犯严重错误,必须取消荣誉称号时,要经过原命名程序才能取消荣誉称号。

第四章建档管理

第十七条凡厂命名的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都要填写事迹表,经各级签署意见,盖厂公章后存入人事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厂工会建立全厂性的年度“光荣册”,凡在厂内外荣获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各类积极分子称号的个人都要上光荣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厂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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