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题所述

一般是自伤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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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   二、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是指诉讼时效在两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诉讼时效。   《环境保护法》第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及《海商法》第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规定诉讼时效为3年   《合同法》第129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为4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   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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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4-24
第二句才是法律用话,是正确的!诉讼时效从知道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为有时候是权利人的权利在不知道情况下受损的,如果从侵害之时起就就算,权利人又不知道,这对权利人不公平,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过了两年,那权利不就没有了这个诉讼时效权利?
因此,第二句才是对的。
第2个回答  2011-09-26
诉讼时效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然比如是受伤的那种,财物被侵害的那种,在侵害时你已经知道自己被侵害,就从那天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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