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问题:为什么这样划分?

主要是关于为什么要这样划分的问题。
我看到网上是这样说的:“土地的所有权人只是国家或者集体,个人是没有所有权的,只有使用权。在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猜想这样划分的原因是不是下面这样:
使用权是有期限的,而所有权是无限期的。我们要使用土地的话,就要和拥有土地的那方(国家/集体)订合同,规定期限、使用限度之类的。期限到了以后,就要归还,如果还想要,就要再订一次合同。这就是转让使用权。而转让所有权则是一次性的,你把某个东西的所有权转让出去以后,就是永远把那个东西让给别人了。
上面讲的对吗?
所以就这样把“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两个概念划分出来?是这样吗?
我说的所有权是某个东西的所有权,没说是土地的,看清楚上下文啊!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有其特定的意义和作用,因为存在需要,所以划分。
所有权是关于物的财产归属的体现,即解决的是物由谁人拥有的问题,所有权的权能,即所有权行事方式,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而这四项权利是即既可以分离行使,又可以合并行使,这样说可能比较容易理解,即所有权的表现方式之一是使用(权),他们之间的区分跟有期无期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他们的区分是由于生活处理民事关系的需要。举例说明:我买了一件衣服,即我对这衣服拥有了所有权,即我可以占、穿着这件衣服,也可以通过出租衣服而获利,更可以专卖它或者扔掉它,这都是所有人的权利,但是,如果衣服被朋友借去穿了,那么这时我们让渡的就只是衣服的使用权,就是衣服穿着的使用价值,而不能说转让了衣服的所有权吧?衣服属于你的,那么所有权就是你的,你朋友得到的是使用权,这就是区分二者的根本需要和现实基础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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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7-24
  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划分有其特定的现实意义和作用,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两者的基本内涵也可以看出,两者基本内涵差别如下: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一般来说,土地所有权属于财产所有权的范畴。但是土地所有权相对于一般财产所有权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主体的特定性;2、交易的禁止性;3、权属的稳定性;4、权能的分离性。

  农民的宅基地和承包地是有使用权,在有效期内就可以合法使用。如果被征用,征用的不仅是土地还有附带的权益,所以就需要补偿拆迁安置费,土地补偿金和青苗补助费等。征用之后土地的使用权人会发生改变,农民自然失去使用权。商业的征用和国家征用的区别主要在于,国家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是强制的征用,例如三峡工程征用了很多土地,当地人不得不搬迁。而商业征用没有绝对的强制性,要是大多数不同意就征用不了。而且各自的补偿标准不一样。
第2个回答  2010-12-19
你的理解是对的。拥有物的所有权你就可以占有、使用、处分它,并且用它获得利益。而使用权仅仅是使用,可以说是所有权的四分之一,好比说你租电脑用,你只能使用但是你不能卖不能扔(处分),你如果要转租的话(转移占有、收益)你还要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说的通俗了一点,简单易懂,呵呵。
第3个回答  2010-12-18
"而转让所有权则是一次性的",土地所有权禁止交易,所以是不可能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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