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是关于为什么要这样划分的问题。
我看到网上是这样说的:“土地的所有权人只是国家或者集体,个人是没有所有权的,只有使用权。在我国,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我猜想这样划分的原因是不是下面这样:
使用权是有期限的,而所有权是无限期的。我们要使用土地的话,就要和拥有土地的那方(国家/集体)订合同,规定期限、使用限度之类的。期限到了以后,就要归还,如果还想要,就要再订一次合同。这就是转让使用权。而转让所有权则是一次性的,你把某个东西的所有权转让出去以后,就是永远把那个东西让给别人了。
上面讲的对吗?
所以就这样把“所有权”和“使用权”这两个概念划分出来?是这样吗?
我说的所有权是某个东西的所有权,没说是土地的,看清楚上下文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