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供销社的员工,2001年供销社解散时为了偿还贷款便将房屋集体转让,转让的只是房屋使用权,不包含土地使用权,但只准许内部员工购买,我姐便以我的名义购买了,后来她又把房
子给卖了,现在供销社又以4万元的价格把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我了,所以我想问的是我还能不能把房子要回来,如果要不回来的话,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把房子拆除?
如果对方不同意过户怎么办?
追答不同意过户的话……也许对方是对转让价格不满意,也许是对方的确没有别的住处,比较困难。嗯,目前这种情况就相当于政府的廉租房:你可以无限期的住,但是房屋所有权不属于个人。从法律文件上看,你是否有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或者证书?使用权人是不是你的名字?如果是你的名字,你姐没有权利转让属于你的权属关系吧?这个可以走司法诉讼程序,强制要求这份“你姐把房子卖掉”的转让协议无效。如果对我的回答满意,记得请选为最佳答案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