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第二十五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由上可知,土地有争议要先解决争议,争议未解决前不能确权,争议解决后才能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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