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将厦门岛外的户口迁到岛内?

我是外地户口,我想现在岛外买一套80平米的一手房,把户口迁到岛外,然后再在厦门岛内购买一套二手房,再把户口迁到岛内,把岛外的一手房卖掉。
请问这个办法是否可行?
在岛内购买一手150平米的房子太贵了,买不起。

一、办理条件 

1、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不含鼓浪屿区)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

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

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 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实际居住在本房屋的产权人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其他产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

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4)岛外人员在岛内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政策与本市以外人员相同。 

2、取得房屋产权证。 

3、实际入住。 

二、所需材料 

1、入住情况调查表。 

2、产权证。 

3、产权人户口簿、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4、申请人、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1)同一户口簿父(母)子(女)、夫妻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2)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出示结婚证。 

(3)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公证或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4)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 

5、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本人或其父母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6、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户口从岛外移入岛内或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填写入住情况调查表,经社区民警核实后,持入住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迁(移)入凭证。 

2、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迁移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移)出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迁移凭证。

扩展资料:

户口迁移,是中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

市内迁入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外迁出

办理市内户口迁出,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

(2)农业人口迁出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入户的证明。

办理迁往外省市户口,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1)迁出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2)外省市公安机关开具的户口准迁证;

(3)因大、中专院校招生、毕业分配等原因迁出户口应出示相应的证明。

市内迁出

(一)所内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所间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三)跨区迁移

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申请,填写《入户申请表》,派出所受理后呈分局审批。经分局审核同意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0-12-07
这个办法不可行。厦门岛内五缘湾片区,湖边片区,观音山片区100平米可以带两个户口。还有早期建的一些尾盘小户型也有一些带户口的,但这个比较不好找。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12-13
投资者,可以。 在厦门投资超过一定额度。 人才引进的方式也可以落户,买房子也可以,不过岛内150平贵。还有一种可能 就是在岛内交了N年的社保,居住了N年,具体多少忘了,五年八年的吧
第3个回答  2018-09-25

一、申办条件:

1.原户口在思明区、湖里区的(不包括在校学生集体户口);

2.现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申请回迁;

3.在思明区、湖里区有本人或配偶或子女的合法固定住所。

二、申办材料:

1.当事人户口簿、身份证;

2.合法固定住所凭证;

3.原迁出地派出所出具的迁往岛外的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如涉及到派出所提供的证明,需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三、办理流程:

1.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复印件1套,向市政务服务中心申请,经核准后,签发户口准迁凭证。

2.经核准迁入人员,凭入户审批表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五个工作日办结五、办理机构及时间:

机构:市公安局户政处咨询电话:2034304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云顶北路842号)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六、收费标准:本省迁移不收费,省外迁移收取准迁证工本费3元。

扩展资料

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应持下列证明证件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市内户口迁移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新立户的要有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证明或房屋产权证明;

(4)迁入人符合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条件的,每人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已满16周岁,已领取居民身份证的,每人交照片一张;

(5)因结婚迁入的要持结婚证;

(6)迁入农村地区的农业人口要有迁入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同意迁入的证明;

(7)迁入非直系亲属户内的,应征得迁入地派出所同意后,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户口迁移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13
一、办理条件
1、购房建筑面积及办理人员要符合以下规定:
(1)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岛内(不含鼓浪屿区)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岛外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含80平方米)的购房者,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2)购买2003年4月25日之前(含当日)取得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在45平方米以上(含45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的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2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可一次性办理房屋产权人或其共同居住的配偶、父母或子女不超过3人的常住户口(有多名成年子女的,只能办理1名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未成年子女不能单独办理户口)。
(3) 本市以外人员购买住房,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且产权人之间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只能给一名实际居住在本房屋的产权人按规定办理常住户口,其他产权人须经过公证机构公证同意放弃办理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和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共同购买住房,共有人属直系亲属关系的,允许其中非本市常住人口的业主以及直系亲属办理落户手续;不具有直系亲属关系的,非本市常住户口的业主及其直系亲属不能办理落户手续。
(4)岛外人员在岛内购买商品住房,落户政策与本市以外人员相同。
2、取得房屋产权证。
3、实际入住。
二、所需材料
1、入住情况调查表。
2、产权证。
3、产权人户口簿、身份证;若房屋产权人为多人,且产权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放弃办理户口的公证。
4、申请人、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若系申办产权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户口,以下情况应提供其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1)同一户口簿父(母)子(女)、夫妻关系不明确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2)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出示结婚证。
(3)父母与子女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需公证或提供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4)系收养子女的,需提供事实收养公证或《收养登记证》。
5、拟落户地镇(街)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迁入人员本人或其父母的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6、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示的购买商品房情况证明或土地房产测绘档案馆出示的档案摘录证明。
以上材料需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一套。
三、办理程序
1、户口从岛外移入岛内或从市外迁入本市,申请人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填写入住情况调查表,经社区民警核实后,持入住情况调查表及相关材料到拟落户地所属公安分局户政科申请,经公安分局核准后,签发户口迁(移)入凭证。
2、经核准迁(移)入人员,凭迁移凭证到原户口所在地将户口迁(移)出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证件材料齐全的,户籍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单。
四、办理时限
派出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分局7个工作日办结,并签发户口迁移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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