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岛外户口迁岛内的政策

如题所述

一、申请条件
岛外转岛外或者岛内转岛内:(符合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投靠直系亲属的;
因工作调动原因需迁移户口的;
也就是说:可以把户口迁移到自己/配偶房子里;直系亲属所有的房产里,直系亲属仅限于父母、子女;新公司所在地派出所集体户
二、岛外户口转岛内还需要:【3个条件都要满足】
1、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且满五周年
2、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养老保险连续5周年
3、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
注意:投靠直系亲属、配偶,需要对方落户满5年,夫妻投靠需结婚满5年
三、申请材料
(一)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3.合法固定住所凭证。(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或居民按规定以租赁或其他方式取得使用权的直管公房、自管公房,或居民使用所在单位自建住房或所在单位拥有产权的住房)
(二)投靠直系亲属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本、身份证;
3.被投靠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4.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协议、出生医学证明等)。
(三)因工作调动原因需迁移户口的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3.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单位社保缴交凭证;
4.当事人户口登记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须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内无房承诺;
四、岛外转岛内还需要
1.申请入户登记表;
2.申请人户口本、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原件或市房管局出具的《厦门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查询结果》原件和《厦门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权属人为配偶的,许提供结婚证。权属人为两个以上共有的,需提供权属人关系证明;
4.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
5.申请人的社保缴交记录清单。(申请人持身份证至各区行政服务中心自助终端打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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