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和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和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在定义和范围上存在一些区别。
定义: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也就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而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可以看出,民法上的“法律行为”更强调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法理学上的定义则更加宽泛。
范围: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包括了所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民事法律行为、行政法律行为、刑事法律行为等。而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仅限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行为。
总的来说,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是一个更加广泛的概念,包括了所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变化的行为,而民法上的“法律行为”则是其中的一部分,更强调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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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2-06
大陆法系民法上的“法律行为”跟法理学通说理论的定义基本相同,法理学的概念来自于对传统大陆民法概念的抽象,都是指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表意行为,有时候也用“民事行为”表示相同概念,比如民法会讲“民事行为的效力”,实际上可替换为“法律行为的效力”。

强调合法性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中国民法通则独创的概念,用这个概念必然会引起混淆。因为分类标准都不一样,大陆法系的“法律行为”相对于“事实行为”而言,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而“合法行为”相对于“违法行为”而言,区分标准是“合法性”,混在一起讨论,必然产生很多不伦不类的东西。而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根本没有多少理论探讨的价值,小学生都明白。

学法理学和民法,应该掌握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动消灭的原因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的下级分类是行为和事件,行为的下级分类是法律行为(又称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这个划分标准最明确、清晰,其他的概念都不能纳入这个分类体系中。“法律行为”应采用这个定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表意行为。看到“民事法律行为”这个词,不要去想它的含义,它只不过是立法者表现自己政治、道德素养,但会引起概念体系混乱的负价值的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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