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为什么将摄影作品脱离美术作品

如题所述

您好,因为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是两种不一样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释  义:本法是关于著作权客体的规定。

1、美术、建筑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艺美术,只保护工艺美术品中具有创造性的造型或美术图案,不保护生产过程中的那一部分工艺;只保护实用艺术品中所具有创造性的造型艺术,不保护日常生活使用中的那一部分实用功能。首创的新工艺,首创的具有实用功能的实用品,可以受到其他有关法律的保护。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建筑作品的保护。在与旧《著作权法》配套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建筑”被作为美术作品定义中列举的一个分类,但其相应的表述模糊不清: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法把建筑物本身作为美术作品给以保护,而工程设计图、模型与产品设计图作为单独著作权客体给以保护。此次修改本法时,明确规定了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将美术、建筑作品同列为第四项,而将在建筑作品中占较大数量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列为第七项:图形类作品和模型类作品,仍然作为单独客体给以保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于建筑作品的范围的界定仅指建筑物本身。应当指出,如果建筑物的形式、外观没有独创的设计成分,那么它们就不能成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物本身,其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2、摄影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原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放在一起,作为一类作品给予保护。《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一项中明确了“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作为一类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在修改本法时,将摄影作品单独作为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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