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不服,怎么办?

如题所述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五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以一次为限。
第五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法院证据的一种类型,属于行政确认,仅能申请复核一次。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调整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的性质,取消了行政复议程序。按照新规定,即使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也就无权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在《新交法》颁布后,当事人能采取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在就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要求法院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或予以纠正,或者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确有错误的事故责任认定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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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26
1、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个回答  2010-12-17
可以再申请复核一次。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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